人们常说,社会就是一个大丛林,里面弱肉强食、战争杀戮、贫富差距,强者做他想做的事,弱者做他不得不做的事。似乎很有道理,但忽视了法律的社会作用。
如果没有法律,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将生活在强权阴影之下,随时面临强权的侵犯和掠夺。而取得强权的人,也并非是由于他的良善,而是通过暴力夺权。法律和国家几乎同时产生,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和阻止强权势力对人民的侵犯。
世界上主流的法系有大陆法系、海洋法系、伊斯兰法系
现代社会所通行的法律源起于欧洲,被分为“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前者以法国在19世纪初所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又一分支源起于日耳曼的习惯法。后者以英国及美国为代表,英国前殖民地中使用的普通法系,又被称为“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CivilLaw),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欧洲文艺复兴时代,源出希腊神话的正义女神朱蒂提亚的塑像出现于欧洲各地法院门口。女神左手持剑、右手持天平,意指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以此为标准判断对哪一方(用剑)实施惩罚。除此之外,司法女神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蒙住了双眼,寓意无视社会身份,体现公平的原则。
在罗马皇帝查土丁尼主持下,通过对当时罗马的所有法律进行系统地整理和编纂,制定出一部博大的《民法大全》。后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列举能做的,做了没事。没列举的,法无禁止皆可为。就算是法律漏洞,也需要制度修复,做了也既往不咎。列举不能做的,一旦做了就算犯法,不要以为法不责众,按章处理。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神裁法:从宗教中成长的法律
现代法律最初都是从宗教里发展而来,起点是人们之间的各种争端。争端之后就得有裁决,人们一般约定俗成地请村里的长老或贵族来主持公道。但有些问题可能特别复杂,长老或贵族也说不清楚是非,但又需要有个说法,人们就想出来神裁法。
所谓的神裁法,就是请上帝来主持公道。上帝出场费比较高,不会轻易露面,人们也不想为了一件案子就早早去见上帝,所以神裁法都是用一些间接的手段占卜。比如,在中世纪的日耳曼人主要有三种办法,火裁法、水裁法和决斗法。
火裁法是空手抓一块烧红的烙铁,之后就把手包扎起来,三天后验伤。如果伤势愈合得非常之快,这个人就无罪释放。水裁法分为热水裁和冷水裁,热水裁就是把手伸到开水里,然后包扎起来,三天后验伤,以判断这个人有罪无罪;冷水裁就是把人扔到池塘中,看他沉下去还是浮起来,来判断他有没有罪。决斗法就是进行一场司法决斗,人们相信上帝会干预到决斗当中,让有罪的人失败。
这种神裁法跟撞大运没本质的区别,但有总比没有强。设想下,如果没神裁法,人们就按照道德风俗来断案,随意度就更大;正是从神裁法当中,才延伸出对于纯粹抽象规则的辩论,这些辩论都是日后司法辩论的原型。
大陆法系以德法两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传统为代表,比如拿破仑上台后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主要是民法典。拿破仑曾有一句名言,大致是说:我这一辈子打了40多场胜仗,一个滑铁卢就让它们烟消云散了;然而我的《民法典》却是不朽的,它永远不会被后人忘记。经过历朝历代的创制与完善,法国建立起了包括各个部门法的完备法典。德国也是。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典。
英美法系(Common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的普通法基础上,增加了“遵循先例”的判例法(caselaw)。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人的王国。为了缓和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和冲突,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诺曼王朝一方面允许英国盎格撒克逊习惯法继续适用,另一方面利用王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促进司法在全国的统一。国王派官员到全国巡回审理案件,建立一批王室法院,后来被通称为普通法院。
十四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英国统治者授予那些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以向国王提出施与恩惠请愿的权力。该请愿被国王委托给王室会议,由大法官处理。大法官庭逐渐分化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院。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又形成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以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增强国家的统治力量,英国大规模地开展对外贸易,并用武力向外进行领土扩张,开拓殖民地。英国先后打败了西班牙、荷兰、法国等国家,获得制海权和“日不落”的领土。随着英国在十八、十九世纪的领土扩张以及殖民地的发展,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力也跨越欧洲漂洋过海。十八世纪,美国经过独立战争赶走英国殖民者,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但美国的国家法律制度,仍沿袭英国法律为基础,创立新法律。
陪审团制度,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陪审团一般由12-14名成年人组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适合做陪审团的市民名单,法院每次会从其中抽出一部分来供控辩双方挑选。陪审团制度的实行,实际上分割了法官的权力,成员均为随机抽取,参与审判活动后即与外界隔离,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但同时,那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可基于所谓的“社会正义感”的原则主观判断。在海洋法系打官司往往会旷日持久,也使得诉讼成本节节攀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美国宪法第三章规定了司法权构成的轮廓,即设置一个最高法院,国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下级法院,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因此,在美国宪政的早期,大法官的人数有过多达6次变动,最少时只有5人,最多时高达10名大法官,最后形成9位大法官的格局。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联邦重大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在很多历史性的时刻联邦法院大法官可以对善与恶做出最终的定义,所以一定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宪法精神的解读者和守卫者。除非大法官自己提出辞职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否则最高法院大法官可终身任职。
伊斯兰法系也称“阿拉伯法系”
公元7世纪到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伊斯兰法系有着宗教和道德规范的功能,同伊斯兰教教义相融合,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对他们的言行举止有不同水平的约束力。
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等宗教典籍,伊斯兰世界有一套自己的善恶规则,被成为“沙里亚”(教法的意思)。沙里亚规定世上事物不论大小,均可被归类为天命(Far)、嘉行(Mustaabb)、许可(Mubā)、可憎(Makrūh)、严禁(arām)五大项:
天命即指的是身为穆斯林的宗教义务,如行五功(念清真言、礼拜、缴纳天课、斋戒与朝觐);
嘉行则指的是非必要但被鼓励的行为,如向其他穆斯林问安与进行小朝觐(在朝觐时间外造访麦加禁寺)等;
许可则是不被鼓励也不被禁止的普通行为,如日常饮食、坐下休息与睡觉等;
可憎则指的是要被谴责的行为,如在大净与小净时浪费水,在和人社交或去清真寺礼拜前吃大蒜等;
严禁则包括通奸、谋杀与偷盗等行为。
众所周知,人的自制力是有限的,贪念却可以是无限的。要执行神的意志,需要强有力的机构。在阿拉伯帝国阿巴斯王朝统治时期,哈里发会任命“市场检查官”(Mutasib)来监督集市内的交易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相当于穆斯林的城管。大到城市内有无权贵操纵物价,谋划有害民众安全的阴谋,都是市场检查官每日所需留心的。进入近代后,随着西式的政府架构进入包括阿拉伯国家在内的伊斯兰世界,传统上的市场检查官消失了,其职责被进一步细化,由多个政府机构分别掌控。
拜沙特家族与瓦哈比派宗教学者结成的政教合一联盟所赐,沙特阿拉伯王国最先出现伊斯兰教宗教警察,以《古兰经》为准绳裁定世间万物,此外其还主张净化信仰,把其余的伊斯兰教教派都认作是“异端”,并禁止大量娱乐行为,如音乐、舞蹈、饮酒、吸烟与赌博。
具体来看,沙特宗教警察的管辖范围颇宽:监督穆斯林每天去做五次礼拜,确保礼拜时间商店全部关门;在公共场所执行性别隔离,确保呆在一起的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血缘或夫妻关系;维护“传统”的着装规定,如女性必须穿着罩袍等。到一个国家就遵守一个国家的习俗和法律,这不是应该的吗?
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
已经解体,难续辉煌。“法”的最重要原则是平衡关系,而“律”则是为自上而下的行为约束。商鞅在执掌秦国国政后做出了一项重要改革,那就是“改法为律”,以另一位改革家李悝在魏国制定的法典《法经》为蓝本,设计了《秦律》。此后历朝历代也都参照《秦律》,衍生出如汉律、唐律、明律。
中华法系有自身的特点:以儒家思想为精神,刑法发达民法薄弱,行政与司法合一。在清末面对西方文化的洪洪巨浪,中华法系宣告解体。以现代治理及技术发展的要求,再恢复古律治文化显然是不合时宜,这也是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没有复兴的根本原因。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留学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归国后受政府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政府法律体系。
新中国沿用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师从德国的大陆法体系。看着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好像针锋相对,其实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里面相互借鉴又相互补充,中国的法律具备大陆法系的一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相同。山川异域,各有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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